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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非營業循環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如有附屬單位分預算機關,其財務收支、
餘絀撥補、資金運用,應以集中管理統籌運用為原則,惟其內部管理及績
效考核,仍應按各單位分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