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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退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任政務人員並於退職時請領公保一次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存款,且依常務人員退休(職、伍)法令請領退休(職、伍)金者,按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七項規定計算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以後各年度之每月退休(職、伍)所得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先依第三十二條規定調降每月優惠存款利息。
二、將前款之優惠存款利息計入每月退休(職、伍)所得,並依各該常務人員退休(職、伍)法令所定退休(職、伍)所得替代率上限規定辦理。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任政務人員,並於九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退職時請領公保一次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存款,且依常務人員退休(職、伍)法令請領退休(職、伍)金者,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以後各年度之每月退休(職、伍)所得,依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