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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溫室氣體檢驗測定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檢測及查驗機構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四個月前起算一個月之期間內,依下
列規定申請展延;逾期應重新申請:
一、檢測機構許可證:
(一)有效期限最長為五年,每次展延期限為五年。
(二)應檢附第九條第一款、第四款至第十款規定之文件及檢測人員依第
三十三條接受訓練之證明文件。
二、查驗機構許可證:
(一)有效期限最長為三年,每次展延期限為三年。
(二)申請應檢附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之文
件。
申請展延查核個案項目者,應於前項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並檢附第二十
一條第一款及第六款規定之文件。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