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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技術士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試場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遇有停電、颱風、地震、空襲、水災、火災、闈場漏裝試題、試題遺失或
其他重大事故,致不能進行學術科測試時,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於測試舉行前發生者,應由試務辦理單位報請主管機關決定。如該測
試另行擇期舉行時,應由該單位發布測試延期公告並通知應檢人。
二、於測試進行中發生者,考區主任審視應中止測試時,應立即通知監場
(監評) 人員收回全部試卷 (卡) 或工件,其學科測試或術科採筆試
測試之時間不足二分之一者,依前款規定,另行擇期舉行;已超過二
分之一者,不再另行擇期舉行,其應檢人成績計算,依第三十條規定
辦理。
三、前款情形於術科測試採實作測試時,由評審長報請考區主任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