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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應於每場次術科測試時,填寫監評人員執行監評工作考核紀錄。
前項監評人員執行監評工作考核紀錄,經記錄有前二條或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三十九條之一所列情事之一者,應將該考核紀錄送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