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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檢查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下列項目實施年終考評:
一、代行檢查之設備。
二、代檢業務之管理。
三、代檢機構人員之管理。
四、代行檢查之經費收支。
五、代檢業務之財產管理。
六、其他必要項目。
各代檢機構於受考評時,應提出說明資料、有關簿冊及儀器設備,以備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