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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廠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勞動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時,縱於工作契約期滿前,工廠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工人違反工廠規則而情節重大時。
二、工人無故繼續曠工至三日以上,或一個月之內無故曠工至六日以上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