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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植物診療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非領有植物診療師證書者,擅自執行植物診療師簽證業務,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