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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農田水利會每年度之全部收入,除用人及管理上必需之費用外,應全部用於水利設施之興建、養護及改善,並酌提公積金、災害準備金及折舊準備金。
前項公積金、準備金,非經報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動用。
憲法法庭裁判(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