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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漁船赴北太平洋從事秋刀魚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秋刀魚漁船及運搬船從事漁獲物轉載前,應分別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秋刀魚漁船將漁獲物轉載予加工船或加工船附屬運搬船前,秋刀魚漁船及加工船應分別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經營者或船長為前二項之申請,應填具轉載漁獲申報表(附件五),最遲於預定轉載日前三日,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日之末日為例假日時,應提前於例假日前一工作日提出。但漁船遇不可抗力因素無法依期限申請轉載者,應於轉載完成前提出。
經主管機關許可轉載之秋刀魚漁船、運搬船、加工船、加工船附屬運搬船,得於許可轉載時間起二十四小時內從事漁獲物轉載,且須於許可轉載地點方圓二十浬範圍內進行。但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二十四日起使用NPFC線上轉載申報系統向NPFC秘書處申報轉載漁獲者,得於許可轉載時間起七十二小時內從事漁獲物轉載,且須於許可轉載地點方圓五十浬範圍內進行。
未能於前項所定期間或地點範圍進行轉載者,經營者或船長應於該預定轉載時間二十四小時前,填具轉載漁獲申報表(同附件五)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轉載時間、地點;未於時限內申請變更者,不予同意;申請變更事項除轉載時間、地點外,尚包含其他資訊者,應重新依第三項規定辦理。
經營者或船長依第三項或前項規定提出申請時,應同時或最遲於預定轉載時間二十四小時前將轉載漁獲物申報表(同附件五)報送NPFC秘書處。但漁船遇不可抗力因素無法依期限報送者,應於轉載完成前報送。
經許可之轉載行為如因故取消,秋刀魚漁船、運搬船、加工船之經營者或船長應於許可轉載期間屆滿後三日內向主管機關及NPFC秘書處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