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漁業權登記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申請入漁權之設定登記時,應於申請書記載左列各款。如訂有契約者,並應檢附契約:
一、入漁權人之姓名或名稱、住所。
二、入漁區域。
三、入漁之漁業種類。
四、入漁之漁獲物種類。
五、入漁時期。
六、入漁費額。
七、定有存續期間者,其期間。
八、定有漁法者,其漁法。
九、漁船、漁具及從業人之數目。
十、其他權利、義務事項。
前項登記,主管機關得命申請人附具漁場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