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飛航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除已依規定提報之長期飛航計畫者外,飛航計畫應於航空器起飛前向飛航服務單位提報;如於飛航中,則向適當飛航服務單位或陸空通信電台提報。
除民航局另有規定外,需飛航管制服務之飛航,應在起飛前六十分鐘提報飛航計畫。如在飛航中提報,應確保適當飛航服務單位在該航空器預計到達下列位置點前至少十分鐘收到飛航計畫:
一、進入管制區域之位置點。
二、通過航路之位置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