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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照明設備及電力器具所使用之電壓不應超過一百五十伏特,而其他動力設備及電熱設備所使用之電壓不應超過二百五十伏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