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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學術、教育電信網路或技術、商業實驗研發電信網路需設置電臺者,經主管機關核准電臺架設許可,始得設置;經審驗合格發給電臺執照,始得使用。
前項設置之電臺設備屬取得型式認證、符合性聲明及簡易符合性聲明之低功率射頻電機者,應於設置計畫書載明,並得免申請架設許可及電臺執照。
第一項電臺屬特定實驗場域使用特定實驗頻率之技術或商業實驗研發電信網路所設置者,其審驗採書面審驗。但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辦理現場審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