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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主管機關得命經營者就其設施之狀況、營運事項、資通安全管理提出報告,並提供相關資料,必要時並得派監理人員攜帶證明文件,查驗其所裝置之各項電信設備與資通安全管理實施情形,經營者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