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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度量衡器製造及修理業之檢校設備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照度計之檢校設備如下:
一、單平面型標準燈泡:溫度分布為二八五六K正負五○K。
二、電壓計及電流計:能測定標準器或試驗用白熱光度標準燈泡點燈之端
子電壓及電流,其器差在電壓計為可量最大電壓之千分之二以下,電
流計為千分之五以下。
三、有色玻璃濾片或分光測定裝置:有色玻璃濾片 (至少三片) 分別可使
第一款所述試驗用單平面型標準燈泡之光透過時,各在光譜之紅綠藍
三色區域,得到該穿透波長下之分光穿透照度值,其紅色及藍色之分
光穿透照度值,皆不小於綠色之分光穿透照度值的百分之一;分光測
定裝置為可視區全部範圍能測定相對分光感度之儀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