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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技師公會置理事、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之;其名額如下:
一、省(巿)技師公會置理事三人至十五人,監事一人至五人。
二、全國性技師公會及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置理事九人至三十三人,監事三人至十一人。
前項理事、監事之任期三年,除章程另有限制外,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