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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火藥庫之新建或改建,應先將設置地點報經所在地警察局認可後,檢附下
列文件資料向經濟部申請核准:
一、庫房位置及安全距離圖。
二、建築配置構造圖及施工說明。
三、建庫用地之所有權狀、地主承諾書或租約等土地使用證明文件。但在
開採中之坑道內設置地下火藥庫時,免附土地使用證明文件。
四、儲存爆炸物種類與數量。
五、工程起迄日期。
經濟部為前項之核准時,應通知所在地警察局或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