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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在社區內建築房屋應照左列規定辦理:
一、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五。
二、退縮地-其接鄰三十公尺以上道路者退縮十公尺以上,接鄰十公尺以
上道路者退縮六公尺以上,接鄰十公尺以下道路者退縮四公尺以上,
建築基地後面及側面不接鄰道路者應退縮三公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