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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教職員具有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情形者,其所領取之學校及學校主管機關撥繳退撫儲金本金及孳息,儲金管理會應於知悉其判刑確定日起一個月內令教職員繳還,並將繳還款分別撥入其服務學校儲金準備專戶及退還學校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