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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補習班備有宿舍者,其通風、樓梯寬度、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等,應
符合有關法令規定。補習班得向寄宿生收取寄宿費,其收費標準由各班訂
定,報請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 (市) 政府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