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法人依私立學校法第七十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停辦所設私立學校或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時,應擬訂停辦計畫,提校務會議報告,並經董事會通過後,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定。
私立學校經學校主管機關依私立學校法第七十條第二項或專科學校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命其停辦者,應由學校法人董事會擬訂停辦計畫,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定。
停辦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停辦之原因。
二、學校基本資料。
三、學校設施設備、檔案資料及校產之處理規劃。
四、現有教職員工之離職、退休及資遣等相關規劃。
五、現有學生授課及轉學輔導規劃。
六、學校債務清償或政府獎補助及委辦經費處理規劃。
七、學校法人停辦所設學校後之法人後續規劃。
八、其他有關停辦事務之規劃。
前項第四款規劃,應包括發給下列教職員工慰助金相關規定,且發給基準應不低於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教職員工慰助金之基準:
一、專任教職員工離職慰助金。
二、專任教職員工退休慰助金。
三、專任教師及不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專任職員工資遣慰助金。
依第三項第五款轉學輔導規劃之學生,學校應補助其因轉學他校而增加之支出;必要時,得另給予助學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