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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學生或學生自治組織提起再申訴者(以下簡稱再申訴人),應於評議決定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
再申訴之提起,以學校主管機關收受再申訴書之日期為準。
再申訴人誤向應受理之再申評會以外之機關或學校提起再申訴者,以該機關或學校收受之日,視為提起再申訴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