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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本行職員之考核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受考人。對於擬予考核列丁等及一次記二大過人員,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考核結果應予免職者,應附記處分理由及不服處分者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等相關規定。
前項考核結果,應依下列規定執行。但考核結果應予免職者,自確定之日起執行;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
一、年度考核及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核,自次年度開始之日起執行。
二、專案考核及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核,自本行核定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