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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期貨信託事業及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之宣傳資料及廣告物,其形式、內容、製作、傳播及申報等相關事項,由同業公會擬訂管理規範,申報主管機關備查;其修正時亦同。
前項宣傳資料、廣告物及相關紀錄應保存二年。
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得隨時抽查期貨信託事業宣傳資料、廣告物及相關紀錄,期貨信託事業不得拒絕或妨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