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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證券商接受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除應按日向證券商同業公會申報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營業日報表外,並應於次月十日前向外匯主管機關及證券商同業公會申報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營業月報表。
前項營業日報表與營業月報表格式與內容,由證券商同業公會訂定,報經本會核定。
證券商受託買賣境外基金,除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外,仍應依第一項規定辦理。證券商受託買賣境外結構型商品,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