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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為符合法令之遵循,應指定一隸屬於總經理之管理單位,負責法令遵循制度之規劃、管理及執行,並指派高階主管一人擔任法令遵循主管,綜理法令遵循事務,至少每半年向董事會及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報告,如發現有重大違反法令時,應即時通報董事及監察人,並就法令遵循事項,提報董事會。
法令遵循主管及法令遵循單位所屬人員,每年應至少參加主管機關指定之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或所屬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自行舉辦十五小時之教育訓練,訓練內容應至少包含新修正法令。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向主管機關申報法令遵循主管及法令遵循單位所屬人員之名單及受訓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