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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消費者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受指定之法人申請評議後,因部分金融消費者終止評議實施權之授與,致其餘部分不足二十人者,爭議處理機構應就其餘部分繼續進行評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