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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安全認證優質企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認證海關應報財政部關務署廢止其資格,並限期收回證書,未能於期限內收回者,得逕行公告註銷:
一、最近三年有重大違章紀錄並經處分確定。
二、未能依前條第四項後段海關所定期限申請恢復資格,或提出申請經海關認定仍未完成改善。
三、逾期一年未繳清進口稅費。
四、發生不符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九條之一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之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