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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參加國外商品展覽會或博覽會之貨品,應於出口前由貿易主管機關開列詳細清冊送請經辦機關辦理退稅。但該項貨品於事後仍須運回者,應按相關規定補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