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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進口特種貨物適用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者,應取具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向海關申請免稅進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