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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專業訓練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轄區國稅局得廢止其辦理專業訓練之核准:
一、辦理之專業訓練與申請之實施計畫書內容不符,情節嚴重。
二、有事實足認領有第二十七條訓練證明之人員,其實際參與專業訓練之課程或時數,與核發之證明不符。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