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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簽發國庫支票印鑑送存更換
一、依據支付作業程序國庫支票業務處理之規定,本處簽發國庫支票,所
使用之印鑑,應填具印鑑卡分別函送各國庫支庫一式三份作為驗對國
庫支票印鑑之依據。
上項印鑑送存,由第二科簽辦,應填具者:「送存國庫名稱」,本處
「名稱」「地址」、「代號」、「電話」、「處長印鑑」 「檢送日
期及文號」、「啟用日期」,背面加蓋本處之印信。
二、印鑑之更換;具備正式公函,檢送新印鑑卡一式三份,分送各國庫支
庫,函末並應加蓋本處原留印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