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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未隨同移轉及安置之非軍職員工,於退出原參加之勞工保險(以下簡稱勞保),除符合規定得請領勞保老年給付者外,其損失之勞保投保年資,比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之老年給付計算標準結算補償金。但受領人應切結,並經法院認證。所領之補償金,於其將來再參加勞保並領取老年給付時,應繳回原補償機關,其所領之老年給付金額較原補償金額低時,僅繳回所領之老年給付同金額之補償金。
前項人員,其勞保投保年資已滿十五年,而自願於原單位繼續參加勞保者,不發給補償金。
隨同移轉至民間機構之非軍職員工,在工作期間為受委託民間機構資遣,且未符合勞保老年給付條件者,比照第一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