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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緊急動員後備軍人依前條申請遷徙者,應填具緊急動員後備軍人遷徙申請單,並檢附下列證明,向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申請遷徙:
一、患病須易地就醫者,應檢具公(私)立醫療機構診斷證明。
二、服務單位工作地點變更,須隨同遷徙者,應檢具服務單位證明。
三、居住處所遭受空襲損燬,須遷徙者,應檢具村里長證明。
前項申請經縣市後備指揮部核准後,應持核准文件於三十日內逕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再由戶政事務所依戶役政資訊系統連線作業通報鄉(鎮、市、區)公所辦理異動移轉。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