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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本條例四十八年八月十三日施行前,已任常備軍官者,其在營服役年限,
得依軍事需要酌予延長。五十九年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考入軍官學校者
,於畢業後任常備軍官時,其現役年限為十年,期滿後,除志願經核准得
繼續服現役外,不適用第九條延長服役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