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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陸海空軍人員體位分類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人員於體檢時,其等位及體位編號有異動時,由負責檢定單位填具「體位
重編號、疾病、缺點分類通報表」一式四份乙份送所屬醫務單位複審修訂
體位,三份送所屬人事部門,依兵籍管理系統轉送二份致兵籍資料管理單
位,憑以登存,一份送資訊站傳輸,乙份轉送資訊管理單位,俾保持兵籍
資料之最新紀錄。
住院人員出院時,有關其病史資料及體位變更之作業,依第二十一條第二
款第二目之規定辦理。
人員體格等位及體位編號平時有異動時,由所屬醫務單位依「缺點矯治通
知及回單」修正體位及編號外,並應填具「體位重編號、疾病、缺點通報
表」三份服務單位之人事部門, (二份由人事部門轉送兵籍資料或謄本管
理單位登存,乙份轉送資訊管理單位) ,俾保持兵籍資料之最新紀錄。
缺點矯治通知及回單如附件八。
圖表附件:
附件八:缺點矯治通知及回單.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