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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移民業務機構輔導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移民業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移民署應公告之:
一、受警告、限期改善、勒令歇業或註銷註冊登記證。
二、完成公司解散登記。
三、保證金因移民糾紛賠償。
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經營移民業務者,其經營移民業務之律師,經依律師法規定受除名或停止執行職務懲戒處分確定,移民署應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