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匯流管進入連接管前應設置存水彎,設置規定如下:
一、存水彎型式應具有防止臭味迴流及易於維護之功能。
二、存水彎之設置不得影響污水排放容量,其管內徑亦不得低於上游管徑。
建築物已設置存水彎者,不適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