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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土測繪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測繪業應置核准登記領有技師執業執照及具有二年以上實務經驗之測量技師一人以上,並至少配置測量員二人,依測量技師之指揮執行業務及接受其管理。
前項測量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測量技師考試及格。
二、經公務人員高等、普通考試或相當之特種考試土地行政科測量組、土地測量、測量、測量製圖、地籍測量等測量相關科別考試及格。
三、經職業訓練主管機關甲級或乙級測量技術士檢定考試及格。
四、高級中學或職業學校以上學校,修習測量工程或相關系(科)畢業。
五、提出曾受政府機關辦理之測量專業訓練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測量專業訓練,其訓練期間達七百二十小時以上之合格結業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