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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本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擇一請領,指同時申請二項以上年金給付,或領取年金給付期間申請改領他項年金給付,經審查符合二項以上請領條件時,由保險人擇優發給,被保險人得於一年內選擇更改一次,並溯及至申請之日。
前項領取年金給付期間申請改領他種年金給付,經審查符合他種年金給付請領條件者,致生給付差額時,保險人應併於次月給付合計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