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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
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十六條規定,經監察人員制止不聽者,亦同
。
將選舉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故意撕毀領得之選舉票者,處新臺幣五千
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