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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官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七日修正公布之條文施行後,對本法修正施行前職務法庭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由職務法庭依修正施行後之程序審理。
前項再審之訴,其再審期間及再審事由依原判決時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