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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立法院組織法
法規類別: 立法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總務處警衛隊,置隊長一人、副隊長二人、督察員一人、警務員一人、分隊長四人、小隊長十二人至十四人、警務佐一人、隊員一百二十人至一百五十人,掌理本院安全維護與警衛事宜。
前項警衛隊員警,由內政部警政署派充之。
本法修正施行前僱用之駐衛警,得繼續僱用至離職時止。
本院安全維護遇有特殊情況時,得商請內政部警政署增派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