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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四項第二款所稱至年滿月
退休
金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取全額月
退休
金(以下簡稱展期月
退休
金),指未達月
退休
金支領年齡前即先行辦理自願
退休
者,應至年滿月
退休
金起支年齡之日起,開始領取全額月
退休
金。
前項教職員開始領取全額月
退休
金之前,教職員之月
退休
金已依本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調整時,其開始領取之全額月
退休
金,應照教職員月
退休
金已實施之調整方案計算。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