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類第二組、B 類、D 類第二組、D 類第五組、E 類、F 類第一組、F 類第三組、F類第四組及G類空調型建築物,及C類之非倉儲製程部分等空調型建築物,為維持室內熱環境之舒適性,應依其耗能特性分區計算各分區之外殼耗能量,且各分區外殼耗能量對各分區樓地板面積之加權值,應低於下表外殼耗能基準對各分區樓地板面積之加權平均值。但符合本編第三百零八條之二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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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耗能特性分區│ 氣候分區 │ 外殼耗能基準 │
│ │ │(千瓦.小時/(平方公尺.年│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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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文教、│北部氣候區 │一百五十 │
│宗教、照護分├──────┼──────────────┤
│區 │中部氣候區 │一百七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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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部氣候區 │一百八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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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場餐飲娛樂│北部氣候區 │二百四十五 │
│分區 ├──────┼──────────────┤
│ │中部氣候區 │二百六十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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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部氣候區 │二百七十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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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診療分區│北部氣候區 │一百八十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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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部氣候區 │二百零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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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部氣候區 │二百十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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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病房分區│北部氣候區 │一百七十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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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部氣候區 │一百九十五 │
│ ├──────┼──────────────┤
│ │南部氣候區 │二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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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館、招待所│北部氣候區 │一百十 │
│客房區 ├──────┼──────────────┤
│ │中部氣候區 │一百三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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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部氣候區 │一百三十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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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旅客│北部氣候區 │二百九十 │
│大廳分區 ├──────┼──────────────┤
│ │中部氣候區 │三百十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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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部氣候區 │三百二十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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