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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8 條
申請開立劃撥儲金帳戶,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填立帳申請書二份並預留印鑑,連同存款單一份及存款交郵局收辦。
其有自行指定付款局者,應加附立帳申請書一份。
二、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申請者,應備公函並於立帳申請
書上加蓋印信。
三、私立學校、公司行號及其他團體申請者,應繳驗相關主管機關核准設
立或營業之證件及開具所得稅扣繳憑單所需資料,並附繳其影本各一
份。
四、個人申請者,應親自來局辦理並繳驗國民身分證或護照及外僑居留證
。
立帳局同意申請開戶時,即將劃撥帳號通知申請人,並發給各種單式應用
。
劃撥儲金帳戶立帳時最低存額,由郵政儲金匯業局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