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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6 條
貨物裝卸採雙吊桿聯合作業系統者,其貨物裝卸設備除適用本編之一般規定外,應適用左列規定:
一、除應決定雙吊桿聯合作業時之安全工作荷重外,應適當考慮各該吊桿及其附屬裝置單獨旋轉作業時之能力。
二、應將貨物裝卸設備佈置、吊桿頂端及控索位置、艙口、艙口圍緣及舷檣高度等明示於貨物裝卸設備圖,連同受力分解圖與強度計算書等送主管機關或驗船機構審核認可。
三、當兩吊桿頂端均位於核定之雙吊桿作業設計位置,兩吊桿起貨索在吊貨鉤處成一二○度角時,吊貨鉤距甲板之最小高度應經確認,以使吊貨鉤與艙口及舷檣頂面間仍有足夠之間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