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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事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4 條
會議之召開,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其應行準備事項如左:
一、確定主持人及出 (列) 席機關或人員。
二、洽定開會之地點、日期及時間。
三、準備議程、議案及會議資料。
四、印發開會通知。
五、佈置開會場所。
六、其他必要事項。
會議主辦單位工作人員除依照前項規定辦理外,應於開會前向會議主持人
提供有關資料,必要時得以電話聯繫出 (列) 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