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1 條
客戶以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為帳簿劃撥辦理設質交付時,應提示存摺,並以原留印鑑或簽名為劃撥確認,由參加人登載存摺及於客戶帳簿為必要之記載,再將客戶應撥付質權人之有價證券通知保管事業。
保管事業接獲參加人之通知,應即自出質人之參加人帳簿客戶所有部分,如數撥入質權人之參加人帳簿之設質部分。
參加人以自有之集中保管有價證券為帳簿劃撥辦理設質交付時,應通知保管事業如數自其參加人帳簿自有部分,撥入質權人參加人帳簿設質部分。